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施工队伍的全面管理,坚持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严禁接受“无暂住证、无劳动就业证、无计划生育证”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在胸前佩戴“平安卡”。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对各类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尊重当地社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自觉遵守社区行政管理规定。
第三章 场地、设施和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施工。现场四周除留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出口通道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开始前设置好连续封闭的围墙、围板或围栏,其高度从内外地面最高处计,围墙不得低于2米,围板不得低于1.8米,围栏为标准密扣式钢护栏。
各类工程高出+0.00线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必须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
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围墙封闭。工期在半年以下15天以上的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可采用围板封闭。工期在15天以下的市政工程可采用标准钢护栏连续密扣围蔽。
第二十条 围墙统一采用砖砌18墙,高度2米以上并压顶。围墙形式力求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砌筑围墙时必须砌筑基础底脚和墙柱,基础底脚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墙柱与墙柱之间距离不大于3米,墙柱与墙体连接必须牢固、安全、可靠,外墙面要批荡抹光作刷白处理,并必须进行美化处理,外墙美化可采用商业广告,但其内容、颜色需与周围环境协调,广告内容需积极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