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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和补充耕地管理
  严格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和程序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坚持和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切实加强耕地补充工作,严格实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制度,加强补充耕地储备库规范化管理,补充耕地必须是已纳入储备库的。除国家重大工程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事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严禁“先占后补”和“边补边占”。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数据库,实时报送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等信息。按照《关于开展建立全省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89号)、《关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浙土资办发[2008] 105号)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垦造耕地数据储备库,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四、深入开展建设用地供应与开发利用动态监管
  严格实施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公布建设用地供应的各类信息。加快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应用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备案和动态监管基础数据建库及汇交工作,逐步建立起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制度,实现每个建设项目用地从土地出让、出让金支付、交地到竣工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监管信息的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对出现监管异常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下发核查通知书,要求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省国土资源厅定期发布全省建设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监测报告。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全面实施新建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凡国土资源部门未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制订具体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操作规则和程序。各地要充分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系统信息平台,加强闲置土地的认定、分类、汇总工作,完善全省统一的闲置土地登记备案制度和定期公告制度,并按照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法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六、加快二次土地调查进度
  当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 (浙政发[2007]15号)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3S技术,加快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建立覆盖全省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形成“一个库”,编制“一张图”。在全面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应用新技术健全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建立数据库更新机制,确保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报得上、对得准、用得好,从而实时、全面监测土地利用动态变化。在信息资源共享基础上,将建设用地“批、供和用、补、查”信息落实在“一张图”,为实施动态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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