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2008〕317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请各地和各高新园区接通知后,对本地区已申报的2008年第二批及即将启动的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科技厅联系。现将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佐证材料,各地要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到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进行检索等方式,确保佐证材料真实、有效。
二、对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家相关权威机构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权属变更或许可证明材料。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认真核对,各省辖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汇总辖区内第二批企业的审核意见,若没有提供公证、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请通知企业抓紧补充。补充材料及汇总表(见附件)请于2008年9月23日前反馈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核要点
2、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核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材料审核要点
1、对于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要审查提供的佐证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期内。
2、对于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的方式获得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要审查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是否真实、目前是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期内,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变更,提供的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3、对于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的佐证材料,要审查取得的上述知识产权是否真实、目前是否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期内,同时,提供的经过公证的权利转移协议是否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