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队伍,每类队伍5-10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必要时,由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军及武警所属医疗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要建立道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和驾驶员名册,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符合市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
市建立1个紧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市和县、市、区要建立传染病院(区)。传染病院(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各县、市、区指定2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市中心城区指定3家医疗机构为食物中毒病人收治医院。
市职业病防治中心为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中心,负责全市职业病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工作。
6.2.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2.6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6.2.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财政应根据需要对少数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及参与的程度。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指定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学校等单位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人员疏散、救治后备场所。
6.3 科研和交流
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临床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宣传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与能力。
7.1.2 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市卫生局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按照省卫生厅编写或参照国家卫生应急救治各专业类别的培训教材,组织专家对市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并对县、市、区应急卫生救治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