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5 紧急处置
4.5.1 现场调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事发地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4.5.2 采样与检测
(1)标本采集
事发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2)标本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5.3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5.4 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4.5.5 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抢救病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分不同情况接收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市卫生行政部门派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市级紧急救援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同时请求省卫生厅派遣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调配其它市州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必要时建议省卫生厅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3)转运与转诊
紧急救援中心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
(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4.5.6消毒处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彻底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4.5.7交通口岸的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轮船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4.6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