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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5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健全和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室,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疫情。尚未实施网络直报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全市要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8)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2)一个县、市、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一个县、市、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中心城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5)一个县、市、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一个县、市、区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7)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12)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我市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毗邻的2个以上市。

  (3)我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与我市毗邻的其它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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