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抽查工作,对各地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6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监测
3.1.1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市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国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健全传染病筛查机构,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 报告方式
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略)
3.3 疫情通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分别向周边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4 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重(Ⅲ级,黄色)、严重(Ⅱ级,橙色)和特别严重(Ⅰ级,红色)四级,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