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岳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即经投资者确认的、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成功引进岳阳市外资金在我市投资生产、经营、建设性项目的直接引资人。中介人可以是单个自然人、单位(包括专业从事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或多个自然人、单位。原则上将外来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个自然人或单位即为第一引资人。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均可申请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类别,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收购成交额、市本级所得税收、实际捐赠资金给予奖励,奖金按“分档累进办法”计算:
(一)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至2000万元部分,按1%计奖;2000至5000万元部分,按0.5%计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3%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按0.1%计奖。
(二)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至3000万元部分,按0.5%计奖;3000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2%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5%计奖。
(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商贸、物流、旅游等社会服务类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至5000万元部分,按0.3%计奖;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1%计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5%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