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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置的意见

  (五)其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署有关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要求的项目。
  三、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配置的要求
  (一)申请配置非煤矿产资源开采权的企业必须是在盟内注册相关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在未作过地质勘查工作的区域申请资源规模较小的非金属矿产资源配置或建筑用砂、石及粘土矿产资源配置的,须由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部门先行组织开展资源核实及价款评估工作后,再以市场方式配置。申请制砖用的粘土矿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三)已完成总体规划的矿区,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严禁违反规划设置采矿权。规划区内的探转采项目,要依据规划进行整合。
  (四)申请探转采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有深加工项目作支撑。
  1、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必须有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开工建设的深加工项目。
  2、无深加工项目或项目未经核准或备案的,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必须先与盟内现有深加工企业达成合作开采或深加工协议后,方准予申请探转采。
  (五)对盟内企业急需但探明资源量较少的矿种,经勘查后资源储量规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10倍,但超过5倍的,探矿权人须与盟内已有深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开采协议后,方可设置采矿权。
  (六)已取得矿业权但未及时交纳出让金或欠交有关费用的矿业权人,不得参与盟内新的矿业权出让竞买活动。
  (七)严禁大矿小开、占而不开、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投资者须与项目所在地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未按照投资协议商定的规模、投资额、时限完成配置资源深加工项目建设的,政府将依法收回资源重新配置。
  (八)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地质公园等明令禁止开发区域内的非煤矿产资源不得配置和开采。
  四、非煤矿产资源采矿权配置管理的程序
  (一)申请非煤矿产资源配置的(含探转采项目),先由项目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符合非煤矿山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备非煤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地旗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报盟行署,经盟矿管委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属盟级发证的,由盟矿管委审批,属自治区发证的,由盟矿管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二)各旗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内重点矿区的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盟行署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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