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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四)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五)可再生能源宣传活动;

  (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先进单位奖励;

  (七)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种子基金会四种使用方式。

  第九条 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十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开发和利用项目,给予2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三)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奖励5万元;

  (四)被确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10万元;

  (五)其他项目的资金额度根据各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工作展开所需资金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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