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珠财工〔200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重点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区域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区域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