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 中类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
|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
Ⅸ交通枢纽
| Ⅸ-1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 2.0
| 4.0
|
Ⅸ-2公交枢纽站
| 1.0
| 10
|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 计量单位
|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
|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
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2.0
|
第三章 指标适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