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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2009修订)


  第十三条 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

中类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Ⅸ交通枢纽

Ⅸ-1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0

4.0

Ⅸ-2公交枢纽站

1.0

10


  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
  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

  第十四条 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

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参考值)

Ⅹ工业厂房、仓储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2.0


第三章 指标适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
  第十六条 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并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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