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的意见
(苏林政[2009]2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林牧业、林牧渔业、农林、农经)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以及《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要求,结合我省森林采伐管理实际,经研究,对我省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我国林业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也是《
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管严公益林、放活商品林原则调整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要探索建立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森林资源管理模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集体林是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已成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科学的森林采伐管理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关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林农成为森林的经营主体,只有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才能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使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