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车内应配备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票价表,在车内仪表板右侧前方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章缴纳税费,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经营者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和驾驶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核发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不得私自提价和变相涨价。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客运管理规定;
(二)带齐车辆有关证件和运输证件;
(三)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提醒乘客下车时注意带齐随身物品;
(四)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调改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
(五)受租过程,应压下计价器行驶,并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以最便捷的路线运行;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揽他人同乘;要严格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不得向乘客多收费;
(六)车内无客时,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前提下,做到扬手即停;遇到招拦停车后,一般不得拒载乘客;如有特殊情况需暂停营业时,应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显示“暂停载客”牌;
(七)不得雇用人员拉客,不得在交叉路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八)保持车辆各种设施完好、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