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007年度审计报告(附会计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复印件和2007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经营、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2007-2008年度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报送项目的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关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通知》(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8、2007-2008年度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报送项目的《关于批准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报建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9、在建、竣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2007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12、企业原资质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同时附送有关变更证明文件。
五、几点要求
1、各区县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如实上报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报送资料(除申报表、项目手册原件外)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区属开发企业一式3份,企业、区、市建设局各存1份;市直开发企业一式2份,企业、市建设局各存1份);
3、各区建设局应在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申报的材料中加盖区建设局的原件校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姓名和时间;
4、市直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上报资料时暂不报送资料原件,校核原件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5、南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并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市建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