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2008]135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77号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我市房地产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定于2008年12月份前开展对全市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的范围
全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含内、外资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08年12月28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换证的有关原则
根据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精神,按照当前宏观调控、产业优化升级、构建和谐社会、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节能等有关要求,本次资质证书换证将对企业资质条件及开发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不予换证;
3、对不按期报送资料或不参加资质换证的企业,视其自动放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不予换证:
(1)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被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
(2)违法、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
(3)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且清欠工作不配合的;
(4)存在违反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以及其它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开发经营行为的;
(5)持有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但未从事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
(6)不及时认真处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7)不按时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月报和年报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