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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业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汕建价[2008]7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建立业务报表备案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加盖统一制作的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企业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二)工程造价业务文件应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编制与审核,不得为同一人。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定期将承接工程业务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1、报送内容按《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统计表》(见附件)要求填写,并以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形式同时报送;

  2、统计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上半年6月25~30日,下半年12月25~30日;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信用档案实行终身制和公开制。

  (二)《汕头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记录信用档案的文本,企业在承接业务前,应当出示该手册。

  (三)咨询企业的优良记录包括:

  1、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2、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3、获市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课题研究成果;

  4、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四)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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