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安一线实战单位、监狱劳教基层单位配备的政治工作领导,按其机构规格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
第十六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州(市)和县(市、区)的直属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级别相同;设在开发区等的派出机构,其领导级别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级别相同;公安、司法、法院、地税、工商机关派出在乡镇的基层单位,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其中规模较大的城镇中心公安派出所,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3名。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监察专员、专职督学、督察员、重点工程稽查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政府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等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但不计入确定非领导职数时的领导职数总数内。
第十八条 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其领导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领导兼任。
第十九条 机关中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二十条 人员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领导职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前,须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领导职数空缺时,相关部门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