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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各级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暂行办法


  (二)机关办公室,以及省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8名、州(市)级机关人员编制超过6名的内设机构,可增加副职领导职数1名。

  (三)设立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书记由部门党员副职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核定领导职数1名。

  (四)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单独设立的,核定正、副职领导职数各1名,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副职领导职数;不单独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且直接纳入机关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超过50人的,可增加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副职领导职数1名。

  (五)副处级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分别按副处级、正科级核定其领导职数;副科级内设机构只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领导职数,并计入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内。

  按本条规定核定领导职数时,省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三分之一,州(市)级机关最多不得超过机关编制总数(部门领导使用的编制除外)的五分之二。

  第九条 省级机关内设机构中经批准设置科级机构的,只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科级机构人员编制超过10名的,可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至2名。

  第十条 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副职领导职数省级核定1至3名、州(市)级核定1至2名、县(市、区)级可核定1名(人事关系不在人大和政协机关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合署办公的机构,只核定正职领导职数1名,部门副职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核定。

  机构加挂其它牌子的,不单独核定加挂牌子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部门领导兼任内设机构领导的,该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或纪委副书记)、副主任领导职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

  第十四条 政法机关中政治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按部门副职核定领导职数1名。任务较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内设机构正职核定其副职领导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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