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资质申请的通知
(苏外经贸贸传[2008]012号)
各有关市外经贸局;有关外经贸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根据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 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的要求,现将我省做好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资质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包括所有贸易方式项下出口。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企业申请条件
1、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并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
3、企业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4、生产和环保的工艺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7、粮食制粉加工企业近三年的年均产量,小麦粉不低于10万吨,玉米粉、大米粉不低于1万吨。
8、近三年均有该项粮食制粉的出口实绩。其中,小麦粉年平均出口量不低于3000吨。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流通企业申请条件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流通企业所出口的产品必须是来自符合第(一)条第1-6款条件的生产企业。
4、通过ISO9000系列等质量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