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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2008〕31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七)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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