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3定位监控的特殊监管措施
1、机械插引机应勤换刀片,每装完规定的硝饼时,必须换刀片。同时,对机械插引机的维修保养,应由专业人员实施,要求在进行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对余药余硝进行清理,且在规定的修理间进行。
2、设置防静电装置。按照《实施意见》中关于防静电的有关要求,对“2+3”可能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静电的操作间必须设置防静电装置(具体设置由县(区)安监局按要求确定)。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要求设置防静电装置的,必须扣证责令停产整改。
3、严格按照“五定”(定员、定药量、定工库房、定工艺流程、定安全距离)设置工房,严禁“三超一改”。特别对改变工房用途的必须严查重罚,凡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必须扣证责令停产整改;凡因改变工房用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切实加大对上述工序的自查和巡查力度。企业要落实专人一天一次对“2+3”进行自查自纠;注册安全主任和驻厂监察员要将对“2+3”巡查列入工作重中之重,进行重点监控;乡镇要一周一次对本地所有爆竹企业“2+3”进行巡查;县(区)安监局要半月一次对本地所有爆竹企业 “2+3”进行巡查。
三、严格实行2+3定位监控责任追究
1、为使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线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此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企业法人未按要求落实“2+3”定位监控措施的,要严肃追究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由此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事故的,除对生产企业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外,还必须吊销企业法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领域相关管理工作。
3、凡经特批的一栋四间联建的,一律由县(区)安监局重点挂钩监管,凡未落实重点挂钩监管的或凡因监管失察失职而发生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县安监局和重点挂钩监管人员的责任。
4、凡未按上述要求定期进行“2+3”重点巡查的或在巡查中未发现实际存在的“三超一改”行为或未及时纠正到位的,将严肃追究县(区)安监局、乡镇政府、驻厂监察员、注册安全主任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凡组织生产的企业,包括第一轮许可尚未到期而组织生产的企业和原已阶段性延期至9月25日的企业,都必须一律按“2+3”的硬件条件和特殊监控措施执行。凡达不到“2+3”上述要求的,必须一律扣证停产整改。凡违反上述要求而组织生产的,除严肃追究生产企业责任外,还将严格追究县(区)安监部门的责任,凡因此而发生事故的,将从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