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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建立考评标准体系。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
  6.2 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
  6.3 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后方可参评。
  6.4 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6.5 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分级负责制。(1)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2)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标准和地下矿山达到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3)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不含本数)以下标准的露天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7.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
  7.1 国家安监总局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省局、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一、二、三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2 省安监局依托省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对安全监管人员、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四、五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3 设区市、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上述以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7.4 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省局组织编写的《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教材。
  8.建立信息交流体系。
  8.1 建立工作方案备案制。各级安监部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进行备案。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安监局备案同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监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
  8.2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安监部门每季度末要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8.3 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标准化进展情况。
  四、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用企业自评和安监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9.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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