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管理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提出申请前两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粮油管理规定的记录,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BB级;
(八) 日常管理规范。储粮管理达到“四无”(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要求,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具备运行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的终端系统。
第五条 市属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级市) 申请企业的申请材料须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盖意见后递交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1. 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
4. 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证明。
第六条 市和区(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区(县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按要求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评定小组 (成员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专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申请材料及企业实际情况,评定代储资格。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发文认定其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代储市本级储备粮的企业,须按照以上程序重新申请办理代储资格,如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待所代储市本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即取消其市本级储备粮代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