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发改粮调[2008]16号)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局,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粮食局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粮食局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本级储备粮(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代储行为,根据《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工作规范》、《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广州市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是指具备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储存市本级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方可从事市本级储备粮代储业务。市政府另有规定或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四条 申请市本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仓库产权或使用权(不含租赁取得的使用权),存放原粮单一库区有效仓容不小于5000吨,油脂类单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2000吨(有效仓容不含棚仓等简易仓房)。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油仓库的要求;
(三)仓房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库建设标准。库区布局合理,储存区与生活区、营业区严格分开,环境整洁,库区附近无污染源和易燃源;
(四)具有粮油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必备的能力,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及粮食温度、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