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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8〕33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管理,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08〕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种畜禽场(站)验收发证申请。为进一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准确性,从明年1月1日起,种畜禽场(站)验收发证申请审批表从山东畜牧信息网(http://www.sdxm.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手写申请审批表,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程序。从境外引进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由申请单位向辖区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出口申请,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行文上报我局;进口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无法提供进口国法定机构出具的系谱或代次证明的,尚未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首次引进的,要写出原因说明,经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引进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畜禽企业,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数量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三、对进口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跟踪评价。凡经过进口审核引进的作为种用的畜禽遗传资源,进口单位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畜禽种质资源引进、培育、推广、利用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由市畜牧兽医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组织专家对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生产性能、健康状况、适应性及对生态环境和本地畜禽遗传资源的影响进行测定、评估,并及时将测定、评估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局。
  四、规范境内畜禽遗传资源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情况报所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对合作研究利用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一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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