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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的通知

  (三)饲料生产企业和动物养殖场自配饲料加工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的批准证件,根据饲料产品配方检查饲料生产车间、原辅料库、成品库,核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重点检查饲料添加物是否规范、合法,饲料添加物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兽药产品中只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含有“兽药添字”)允许添加到饲料中,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具有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如:鲁饲添字、鲁饲预字)。
  (四)兽用抗生素等原料药生产企业。检查兽用抗生素等原料药生产企业废弃的发酵液、滤渣环保处理情况,核对兽药生产记录,询问当事人,追踪废弃物去向,防止有害废弃物进入动物养殖环节。
  三、危害控制措施
  (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法规知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针对兽药、饲料使用环节从业人员众多、企业分散、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积极开展相关人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将法律法规条文、产品批准文号知识、禁用兽药清单、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知识,采取上岗培训、教育讲座、张贴上墙等形式,实现入场入户,帮助养殖场(户)认识和抵制非法产品。
  (二)开展动物养殖危害风险分析和关键点预防控制工作。在养殖环节,兽药、饲料是危害动物养殖的两个关键点,各地要指导和监督饲养企业,对所经营、使用的兽药、饲料产品逐个进行风险分析,对其中可能含有违禁成分、产品未经过批准等危害风险比较大的产品,应坚决予以停用;对质量不稳定、商贩上门推销的、标签不规范等中等危害风险的产品,应及时更换;对市场声誉良好、本地企业供应、质量长期稳定等危害风险很小的产品,应大力倡导推广。
  (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禁止将原料药、医药产品、无批准文号的化工产品用于食品动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激素类生长促进剂,禁止将抗生素滤渣等用于动物养殖。各地在整治、检查过程中,要依法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兽药、饲料行为。对禁用药物、假劣兽药、走私兽药、未经批准的饲料和添加剂等一律收缴、销毁,并追究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责任;对经营、使用记录不全,滥用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依法处罚、督促整改。
  四、行动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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