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的通知
(鲁牧药发[2008]13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的通知》(农办医[2008]4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农业部《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工作方案》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的通知(如需要请联系药政处)(略)
2、山东省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山东省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保障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饲料使用安全规范,保障动物性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认真防范和及时处置与兽药、饲料使用有关的各种危害和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于200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组织开展全省兽药饲料使用监管和危害控制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动物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于动物的兽药、饲料、饮水等投入品和畜牧兽医器械工具应规范、安全、无毒害,其中不得添加未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证批准或风险评估、对动物和人体健康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危害的物质。
二、整治内容
(一)动物养殖场(户)。检查由龙头企业统一供兽药、饲料的大型动物养殖场、中小型规模动物养殖场(户)的药房(柜、库)和饲料仓库,检查动物饲养记录,抽查部分动物养殖圈舍,检查现场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标签、说明书,核对兽药、饲料产品是否合法,兽药使用是否遵守用药禁忌和休药期,动物饲养记录是否齐全等。
(二)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检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的许可证,检查经营企业库房、门头,检查库存、经营和正在诊疗使用的产品是否具有省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检查经营、使用企业采购、销售记录,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经营违法产品和滥用兽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