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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牧药发〔2008〕17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麻黄碱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8〕24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麻黄碱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兽用麻黄碱原料药实行购买许可制度。兽药生产企业办理麻黄碱原料药购买许可证,应当根据国家年度计划,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报资料(附件3),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兽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国家年度计划下达之前,兽药生产企业麻黄碱原料药购买申请不予受理。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兽药生产企业麻黄碱原料药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和购买许可证核发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过期的麻黄碱原料药,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二、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纳入国家管制兽药品种。参照兽用氯胺酮、兽用安钠咖的管理模式,按照农业部年度生产、供应计划,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实行国家定点生产、供应制度。省内兽药生产企业凡具有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等涉及麻黄碱原料药批准文号的,应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四、兽用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的供应和经营,省级由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附设兽医院(诊疗科、原省畜牧兽医总站附设兽医院)负责,各市、县由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指定的兽用氯胺酮、兽用安钠咖供应和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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