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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宿豫经济开发区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特别是三元轮胎项目,加强环境管理,不得扰民;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2家化工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并适时予以搬迁或关闭。对区内现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合理规划开发区二期布局,做好区内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二期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并严格按照确定的产业功能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引进项目。加强开发区二期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在京杭运河沿岸设置200m绿化隔离带,在该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项目。

  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住区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住区,靠近居民区的工业用地应布置无废气和噪声污染的产业,确保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开发区边界设置不小于200米的空间隔离带,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该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结合开发区建设进度及时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居民;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

  (四)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二期以中节能宿迁生物质能发电厂为供热点源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鉴于开发区部分地区处在热电厂供热范围之外,开发区应合理布局用热企业,用热量较大的企业应临近电厂布置并采用集中供热;电厂供热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适当布置需热量较小的企业,其供热设施须采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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