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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泗洪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的已入区企业保留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其中开发区内已建的16家化工企业必须在2010年前全部关停;美迪洋项目进行限产减排,确保项目兰湿皮生产规模限制在100万张/年以内,不得扩大;对区内现有机械电子、纺织等其他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进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二)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在开发区边界外设置不少于100米的空间防护隔离带,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对区内现有及空间防护隔离带内的居民点须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居民;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必须立即搬迁。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民点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民点,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三)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1.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加快泗洪热电厂及供热管网建设进度。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小锅炉,入区企业已建燃煤小锅炉,2008年底前必须无条件拆除。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2.开发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并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建设区内截污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完善排水系统,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泗洪县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鉴于尾水受纳水体濉河水质受到一定污染,且位于其下游的洪泽湖是南水北调调蓄水库,水环境极其敏感,应最大限度地控制污水排入,城北污水处理厂最终处理规模不得突破2.5万吨/日,并确保接纳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比例为1:1。在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建成投运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新批准其服务范围内排放废水的项目试生产;进区企业不得自行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积极落实中水回用措施,污水处理厂投运后,尾水回用率不得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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