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并纳入宿迁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开发区回顾性评价中指出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快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步伐,落实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重点加强民便河、十一支渠、洋大河及废黄河等水体综合整治。区内现有企业自建的燃煤小锅炉应立即无条件停用并拆除。加快园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截污步伐和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水管网实施进度。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应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应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关闭;搬迁或关停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重污染企业。
(六)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及入区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环境风险应急控制指挥中心,制定严格的区域性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处理的组织管理制度,储备必须的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
(七)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区域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尤其要做好区外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的空气质量、民便河、十一支渠、洋大河及废黄河等水质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各项控制指标(包括有机毒物)的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开发区内外的可持续发展。企业、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八)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宿迁市内平衡。SO2、COD排放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开发区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三、宿迁市须加快尾水输送二期工程前期工作进度,于2009年底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尽快实施,以保证同步满足开发区排放量增长的需求。一旦尾水排放总量超出一期输送工程核定能力,须采取企业限产、削减污水排放总量等措施,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