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对已入区的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妥善安排居民拆迁安置

  依据《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修编中)和报告书提出的用地调整建议,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控制园区开发强度。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绿化隔离带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在废黄河两岸建设不少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在民便河和顺堤河两岸建设宽度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在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区内主干道两侧需设置不少于50米绿化隔离带,污水处理厂周围须设置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工业用地和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150米的空间绿化隔离带。加快区内及空间绿化隔离带内居民搬迁和安置工作步伐。重视对开发区内外居民点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民点,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四)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开发区由国电集团宿迁热电厂和宿迁秸杆电厂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锅炉,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全面实施集中供热,加快宿迁秸杆电厂、国电集团宿迁热电厂改造工程以及供热管网建设进度。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加快宿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开发区内截污管网建设进度,确保区内生产、生活废(污)水接管集中处理。在园区废水接管集中处理前,不得批准排放废水的项目试生产;进区企业不得自行设置污水外排口。污水处理厂远期尾水回用率不得小于25%,并优先利用于开发区市政、绿化、景观等用水,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鉴于开发区所在地水系特征及收纳水体有限的环境容量,进一步论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去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