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染控制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15号)要求,开发区必须配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并做到环境基础设施先行。
⒈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由江苏森达热电有限公司为供热源,并加快区内供热管网建设,确保对入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任何类型的燃煤锅炉;实现集中供热后,区内现有各企业自建的燃煤小锅炉应立即停用并拆除。确因生产工艺要求需用特定供(加)热设施时,须燃用天然气、低硫燃料油或电等清洁能源。生产工艺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并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区内截污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完善排水系统,确保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废(污)水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未建成投运前,不得新批准排放废水的项目进行试生产;进区企业不得自行设置任何污水外排口。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落实“中水”利用项目,清下水应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以减少开发区的用排水量,区域污水处理厂中水再生回用率不得小于25%。
⒊开发区内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同时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并纳入盐城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针对开发区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加快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确保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建成投运,实现废水集中处理,现有企业废水排污口应一律封闭停用。“未批先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获环保批准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试生产核准的企业一律停产,“三同时”设施建设不到位、未经环保核准不得重新投产,废水、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实施整改并确保在今后的开发建设中不再出现类似问题。现有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若未按计划完成各项整改、淘汰、搬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则开发区不得引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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