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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建湖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保留开发区内现有已建4家化工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区内不得设置化工码头及仓储区。

  开发区内部分化工企业排放二硫化碳、氨气等恶臭污染物,应引起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必须责令企业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有效的治理措施,进一步削减恶臭污染物产生、减少恶臭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确保不影响周围环境。

  在关闭原双马电镀中心等县域内现有电镀厂、削减全县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前提下,同意在开发区内建设电镀中心,仅为区内机械、照明行业项目配套服务,不得承担开发区外企业的配套加工任务;电镀中心用地规模须控制在3.33 h㎡以内,废水排放量须控制在50t/d以下,不得扩大;电镀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专用管道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一并排放。禁止含氰电镀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入区,电镀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一级标准要求。

  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或功能布局的已入区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扩建,并适时予以搬迁;对区内现有机械制造、电子、服装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入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合理规划开发区布局,妥善安排居民拆迁安置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布局、用地调整方案,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并严格按照产业布局规划进行建设。加强开发区内部的功能划分,各工业片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控制开发区工业用地开发规模,加快公共设施、绿地等建设进度,避免项目间的相互影响。

  开发区内居住用地面积不得扩大。区内居住区与工业用地之间建设不小于50米宽绿化隔离带;化工用地四周须设置50米以上的绿化隔离带;开发区东边界须设置不低于300米、北边界和西边界须设置不低于100米的空间防护距离。在上述区域内现有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必须于2010年底前搬迁完毕,且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等环境敏感点;处于已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须立即搬迁;妥善安置区内拆迁居民,合理布置居民搬迁安置房。重视对开发区外居民点等敏感目标的保护,废气排放量大的、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项目应尽可能远离居民点,敏感目标附近区域所有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应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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