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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3)年龄在45-55周岁之间;
  (4)身体健康,自身素质良好,无遗传及传染病史;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有企业安全管理经验者优先。
  (三)选拔程序
  (1)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驻企安监员选拔招聘公告,向社会公开招聘。
  (2)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
  (3)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试、体检、面试。
  (4)市安监局组织培训、录用并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四)派驻人数
  考试合格入闱的人员,由市安监局负责分行业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合格取得驻企安监员证件后,方可录用上岗。
  驻企安监员确定后,由各县(市、区)安监局驻企安监员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情况进行统一派驻。
  驻企安全督查员以企业(工厂)为单位进行派驻。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民爆器材、燃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派驻1人;从业人员在100-200人的派驻2人;从业人员在200-300人的派驻3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及三班倒生产的企业,视情况派驻,原则上每班应有1人;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派驻人数不少于6人。
  六、驻企安监员待遇及经费来源
  (一)驻企安监员待遇。
  1、驻企安监员实行月薪制。工资为610元/月。
  2、派出部门应当为驻企安监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
  3、驻企安监员在聘用期间的个人劳动防护品和安全检查所用工具,由所驻企业提供。
  4、所驻企业要为驻企安监员安排办公场所,提供食宿、通讯、交通等方便。
  (二)驻企安监员工作的经费来源。
  驻企安监员所需的工资、劳动保险、培训费用等由劳动部门从下岗职工再就业基金中支出。办公经费、劳保福利等由被派驻企业承担。
  市直(含中央、省驻市企业)企业驻企安监员的费用支出由市安监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支出;各县(市、区)驻企安监员的费用支出由县安监局商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市财政等部门审批后下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驻企安监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长治市驻企安监员领导组。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督员派驻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派驻方案,同时为派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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