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驻企安监员发现所驻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同时向派出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不执行驻企安监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企安监员可立即向派出部门报告。
(六)驻企安监员应经常向所驻企业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无偿为所驻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驻企安监员的日常管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中心,负责全市驻企安全监督员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直(含中央、省驻市企业)企业驻企安监员的选拔、聘用、考核、奖惩、工资发放、保险金交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也要成立驻企安全监督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县(市、区)的安监员派驻工作。
(二)驻企安全监督员一经录作,派出部门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一般不少于3年,可以连续聘用,量高聘用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没有特殊情况,派出部门不得随意对其解聘。如遇企业关闭、破产等不可抗力情况,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聘用部门不负责驻企安监员合同终止后的工作安排。
(三)驻企安监员的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定,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安监员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作认真负责的驻企安全监督员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辞退的驻企安全监督员由发证部门收回相关证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驻企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安监局驻企安监员管理中心制定。
(四)驻企安全督查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时限不超过3年。
(五)市安监局驻企安全督查员管理中心2-3年组织一次经验交流会,也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区域交流。
五、驻企安监员的选拔和聘用
(一)前期准备
由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重点高危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确定本辖区应派驻驻企安监员的数量,上报市安监局汇总,市政府制定全市驻企安监员派驻实施方案及细则。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为本市范围内男性下岗职工及零就业家庭男性成员,并持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