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以下简称驻企安监员)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高危行业逐步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在高危行业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基层监管、一线监管,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创建本质型安全生产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派驻范围
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省驻市企业)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三、驻企安监员的职责
驻企安监员接受派出部门领导,受派出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上级的命令、指令等对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监督所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其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
(二)参加所驻企业的安全生产会议,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否决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决议。
(三)监督所驻企业法人代表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所驻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工作。
(四)驻企安监员每月深入企业生产第一线跟班作业天数不少于20天,跟班作业期间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所驻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派出部门报告,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