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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主(次)干道等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街道两侧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与沿街单位和居民共同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单位或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五)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和郊区林带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凡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均受法律保护。在规划尚未实施时,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其它设施。如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相应补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原因和环境限制达不到本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即绿化保证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和建设单位承担,并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含规划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绿地草坪、花坛、损坏盗窃绿化设施和绿地亮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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