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含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游园、街旁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渠、湿地、山地等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古迹遗址、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道路绿地要求:园林景观道路的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30%。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服务、部队等绿地率不低于35%。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新建商业、仓储、加油(气)站等不低于25%。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和绿色图章制度。
(一)“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核合格,加盖“长治绿化审批专用章”,领取《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并按照《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交纳绿化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的,方可交付使用,退还保证金。绿化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易地绿化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项目竣工验收及异地绿化等办事程序。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责任落实,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