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规定、管理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指“绿色图章”即“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和竣工进行审核的签章。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市政府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及园林绿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划定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单位(庭院、居住区)等规划方案,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