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行政审批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决定的;
(八)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九)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发出黄色纠错或红色纠错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存在行政过错的,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审批的。
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对行政审批网上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市监察局。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