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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治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取得并可以公开的审批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互联互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上网公开或者上网公开不及时的;
  (二)不允许上网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的;
  (三)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二)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行政审批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不予登记的;
  (三)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十条 对行政审批超时限、违规收费、违反审批程序、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等违规行为,电子监察系统分别发出“黄牌”和“红牌”信号,对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等责任人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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