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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治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治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制定的《长治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长治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行政审批全过程开展实时监督、预警纠错、受理投诉、绩效测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属于涉密行政审批事项,或经批准可免于上网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不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配合市监察局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日常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监察系统的维护工作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本机关的互联网站上,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审批实施办法,方便申请人在网上下载行政审批申请材料,以及采用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审批结果查询和其他便民服务,对适合网上审批的事项应当实现网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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