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出台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准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累计达到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15年的,将养老保险金转到本人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户,由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并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下列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时已进入供养年龄段和仍为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对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进入供养年龄段的,其养老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后,按规定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16-59周岁)的,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和缴纳保费,待进入供养年龄段后,按标准逐月领取养老金;对征地时未达劳动年龄段(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对未达到或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执行后,愿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更高水平养老保障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地区分档次参保。保障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各县(市、区)征地时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保障标准。缴费标准=月领标准×12个月×领取年数15年。
3、缴费基数和保障标准的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保障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对缴费基数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资金来源。 按照国办发〔2006〕29号和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结合我市实际,个人缴纳、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具体筹资比例可按40%:30%:30%确定(其中城、郊区政府补贴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各占50%)。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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