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认定。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征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名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公示后报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就业和培训工作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证》。被征地农民凭证享受免费的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要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和空间,发挥小城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优势,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
(二)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学校、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也可通过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各地要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
(三)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征地单位按一定比例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依法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四、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