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政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6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尽快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二、范围界定和程序认定
(一)范围界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