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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相关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具体要求是:
  1.一般基准
  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升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5.当事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卷。
  三、严格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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