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行政执法单位:
现将《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长治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政府法制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考核指标的通知》(晋政法字[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坚持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坚持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和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
(四)坚持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