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长治市高危行业用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市高危行业的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从业者人身安全。根据《
劳动法》、《
职业教育法》、《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危行业是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行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
第三条 全市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统一实行就业准入制,坚持“先培训后就业,持证上岗”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发证,强化依法监管。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高危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具体负责岗前培训和就业准入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治市辖区内高危行业用工的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进行。
第七条 要以职业技能岗前培训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或资格(资质)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要根据高危企业用工需求确定;培训时间(学制)要根据招用对象和培训专业(工种)、等级确定;在职人员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短期培训为主。